【教師】108學年度教學績優教師獎勵金申請
一、對象:(以下資格皆符合者)
- 於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之專任教師。
- 授課時數符合基本時數。
- 教學評量滿意度成績於公告辦理時間上一學年度任ㄧ學期達4.25 分以上,並名列所屬單位前百分之二十者(以教務處課務組教學評量成績優良教師名單為依據)為對象。
*遴選當年度不在職(含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
二、名額與獎勵:
- 遴選名額視補助款預算額度而定,每年最多以十名為限。
- 當選為績優教師者每人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發給當選證書,於學校重要集會場合頒發及表揚。
- 績優教師得連續被推薦及當選,但最多以二次為限。
*當選教師得於辦理教師績效評鑑時,納入計分(項目1-4.1)。
三、申請方式:請教師填寫推薦及評分表(附表1)紙本及電子檔與佐證資料送學系(所、中心、室)教評會辦理。
四、遴選作業期程:
- 初選:由學系(所、中心、室)教評會推薦,於109年9月18日(五)前將推薦及評分表(附表1)紙本及電子檔、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佐證資料送至各學院辦理複選。
- 複選:各學院及體育室推薦人數最多以所屬單位專任教師人數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比例分配涉及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計算,請於109年10月8日(四)前完成複選,並將推薦及評分表(附表1)紙本及電子檔;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佐證資料、推薦名單彙整表(附件3)送至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辦理後續決選事宜。
- 決選:經初評及複評後,依分數高低錄取之。
聯絡窗口:本校教學發展中心 施小姐(02-22722181#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