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鑑
建立教師績效評鑑制度
自98學年度起實施教師績效評鑑,本校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服務滿一定年資應接受評鑑。教師績效評鑑分別就教學輔導、創作研究、推廣服務等三項進行評鑑,透過四階段自評、初審(系)、複審(院)、核定(校)之嚴謹評鑑過程評估教師的專業表現績效,作為確保教育品質之管理及相關獎懲之基礎。過四階段自評、初審(系)、複審(院)、核定(校)之嚴謹評鑑過程評估教師的專業表現績效,作為確保教育品質之管理及相關獎懲之基礎。
98學年度至102學年度完成第一週期教師績效評鑑,103學年度起實施第二週期教師績效評鑑。
教師績效評鑑
1.目的:為提升專任教師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績效,特依據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相關規定,訂定本校教師績效評鑑辦法。
2.適用範圍:適用範圍為本校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服務每滿五年應依本校教師績效評鑑辦法接受評鑑一次。新聘教師自初聘日起應予觀察三年,並由所屬單位教評會逐年評鑑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績效。並將評鑑結果提付院、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
3.相關辦法連結:研發處
111-1教師績效評鑑系統操作說明會
第一場10/28(五):https://youtu.be/VnhyPh832Oo
第二場11/09(三):https://youtu.be/kSrSRP04a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