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績優教師
本校落實獎勵教學卓越之優秀人才,訂定「教學績優教師遴選及獎勵辦法」,並依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教學績優教師遴選實施細則」。
遴選方式及程序:
1. 初選:由系級教評會推薦教師參加。
2. 複選:系級教評會推薦名單經院級教評會審查通過( 七十分以上),各學院及體育室推薦人數最多以 所屬單位 專任教師人數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比例分配涉及小數時,四捨五入計算。
3. 決選:置校外委員三至五人,辦理外審初評,由教務處推薦校外專家學者人數之加倍人選,陳請校長圈選之初評名單提送校教評會審查, 以最後排序名次由高至低錄取之,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