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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110學年度教學績優教師遴選作業

一、遴選資格:

(一) 於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之專任與專案教師 (不含客座教師),且授課時數符合基本時數。

(二) 遴選當年度在職(不含留職停薪),且上一學年度任一學期之教學滿意度名列所屬單位前百分之三十者(以教務處課務組教學評量教師名單為依據)。 

二、名額與獎勵:

(一) 績優教師名額視補助款預算額度而定,每年最多以十名為原則。

(二) 當選為績優教師者每人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發給當選證書,於學校重要集會場合頒發及表揚。

(三) 績優教師得連續被推薦及當選,但最多以連續二次為限。

三、遴選作業期程:

(一) 初選:由系所、中心務會議推薦並經由系所、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於9月20日前將推薦及評分表紙本及電子檔、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佐證資料與摘要簡報電子檔送至學院參加複選。

(二) 複選:經院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於10月13日前彙整推薦及評分表紙本及電子檔、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佐證資料與摘要簡報電子檔、推薦名單彙整表送至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辦理後續決選事宜。各學院及體育室推薦人數最多以所屬單位專任與專案教師人數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比例分配涉及小數時,四捨五入計算。

(三) 決選:於10月下旬辦理外審初評,置校外委員三至五人,由教務處推薦校外專家學者人數之加倍人選,陳請校長圈選之。初評結果提送校教評會審查,依最後排序名次由高至低錄取之,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

 

聯絡窗口:本校教學發展中心 洪瑞晨(02-2272-2181#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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